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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十六)理财产品有风险 选择购买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8-25

一、案件概要

王先生是一名公司员工,平时喜欢购买理财产品。2018年4月5日,王先生听同事介绍有一款证券基金产品不错,收益很高。遂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向王先生介绍了该款产品。王先生随后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证券公司的app购买了30万元该款产品。购买产品后,王先生由于工作繁忙,并未对该产品保持关注,结果半年后发现该产品亏损严重,本金损失近半,遂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主要争议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王先生认为:产品是自己咨询过证券公司,并在证券公司购买。无论在咨询过程中还是购买过程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均并未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说明产品存在巨大损失的可能性,故自己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赔偿。

证券公司辩称:1.投资者通过手机购买产品过程中,系统通过弹窗的形式已经向王先生多次提示存在风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基金合同在购买过程中完整的向投资者进行了展示。2.产品为基金公司发行,自己仅为代销方,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基金净值下跌造成的,与证券公司无关,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在调解员介入调解后,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争议,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

首先王先生在购买本案中的理财产品前,经常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属于有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并且在购买产品前咨询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照其咨询问题给与了正常回答。因此按照正常行为判断,王先生在购买产品前对其已有了解,并不属于一无所知或被误导的情况。当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未主动提示风险,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其次王先生虽然是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内购买的产品,但是通过自己手机上的证券公司app购买,未主动联系工作人员告知其购买意愿,工作人员无法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现场购买的流程。证券公司提供了一段公司员工使用app购买同一产品的操作录像,模拟还原了购买过程,录像中确有多次提示风险的弹窗。但是该证据为事后录像,从证据力上稍显不足。同时王先生表示和自己当时购买的情形不一致,但无法说明不一致的具体方面。

最后通过证券公司app购买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原则上来说,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没有普适性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2185号案的判决书中指出:金融机构只是提供了一个销售基金产品的网银环境,如果销售过程中执行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通过其自身使用的计算机IP地址买入和赎回基金产品,最终导致的自身投资损失,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并有充足的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是符合其个人意愿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此外对于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王先生疏于管理,导致未能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损失,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当然证券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行为上的瑕疵,如工作人员未主动提示风险,app风险提示流程无录像功能,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

通过调解员析,投资者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所在,证券公司也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调解得以顺利进行。调解过程中投资者主动降低赔偿要求,证券公司也答应在日后的服务中给与投资者更多的优惠,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点评

1.目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在购买时听取专业人士的推荐是一方面,但更为重要的是自己对于产品要有充足的了解,切忌冲动购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才能在投资中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2.在“买者自负”和“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要保持谨慎态度,购买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研读相关合同及风险提示,签字或在电脑、手机上点击同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买者自负”的理念下,虽然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具有风险小、成本低的特征,但由于我国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相对欠缺,代销机构只有严于律己,做到“卖者尽责”,方能真正实现“买者自负”。若代销机构在代销过程中未尽其责,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形,将极有可能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代销机构不可忽视的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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