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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XX公司货运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案情简介】

2023年09月07日 21时4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G312(沪霍线)信阳市和孝营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豫SE232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XX运输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发现车辆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车辆驾驶员驾驶的XX运输有限公司运所有的豫SE2329重型自卸货车在开展经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系一年内首次违法,执法人员给予该车辆责令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处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货车司机未将易扬尘物料密闭或围挡,会产生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和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干净整洁的路面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障。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纠正和查处不规范运输货物、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通畅、整洁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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