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以案释法丨某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06时10分至2023年7月25日07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四名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信阳市某食品店门前马路边停靠有2辆旅游大巴车,该店负责人正在组织游客上车。经了解,该旅游团是信阳市某食品店以该店会员消费积分抵扣旅游团费或会员介绍熟人的方式招徕102名游客,每人报名参团费用368元。该店负责人作为游客代表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有《境内旅游合同》,旅游活动行程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红旗渠·河影视城·太行小灵山3日游”。负责人表示未办理相关许可证明,未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出示的有关资料等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负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3年7月25日,信阳市某食品店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店内发布旅游宣传信息,以门店会员消费积分抵扣旅游团费或会员介绍熟人的方式招徕102名游客,每人收取368元或不等旅游团费,然后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开展旅游活动,河南某旅行社按照每名游客10.00元的标准向该店支付报酬共计1020.00元。该店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9月1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信阳市某食品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罚款壹万壹仟(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市某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规定: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某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所得1020.00元,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旅行社行业监管的基石,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旅行社行业有序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莫要轻信来源不明的旅游招徕信息,莫要贪图便宜和小利,警惕免费旅游、免费参观等活动,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游”。

全站搜索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