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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心投资者典型案例(二十一)某厨卫公司诉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1-23

基本案情

案外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获得第11类商品上获准1921065号“JOMOO”商标,2006年5月28日在第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某厨卫公司名下。上述商标注册权经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续展,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被告胡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九牧卫浴全国联保”,其未经许可,店铺销售页面所售商品名称中的“JOMOO九牧”文字及实物中的“JOMOO”的字样与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JOMOO九牧”“JOMOO”两者完全相同,被告公开销售侵权产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经受让取得了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涉案商品在销售页面商品名称中的“JOMOO九牧”文字及实物中的“JOMOO”的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JOMOO九牧”“JOMOO”,两者完全相同,因此认定涉案商品属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被告胡某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且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相应数额的损失。遂判决: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内售卖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创立的老国货品牌,九牧集团是目前国内大型的卫浴洁具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之一,集团旗下品牌JOMOO九牧”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节水产品认证”等多项国家级荣誉,其所注册的商标已然成为靓丽的企业名片,关于此类公司遭受商标权受到侵犯的纠纷处理极易引起大众关注。本案判决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在相应领域的智力成果,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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