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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二十三)信阳某环保建材公司诉湖北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基本案情

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因工程需要,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从原告信阳某环保建材公司、案外人信阳某混凝土公司处,累计购买使用了货款总金额为670余万元的商品砼,有货款300余万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案外人作为债权人与被告及被告担保人信阳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5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信阳某置业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湖北某建设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案外人将对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信阳某置业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2022年8月该工程收工,经双方核对形成了相应的对账单,被告未按照付款节点向原告支付商品砼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表示认可的案件基本事实,但因种种原因,导致目前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全部还完所有欠款,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直接下判并不难,但是一纸判书容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难。为了让原告及时拿到款项,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平桥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向被告讲明“诚信经营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关键”,劝诫被告要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树以立企业良好形象,同时也希望原告理解被告目前的经营困境,给被告一些时间筹措款项。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湖北某建设公司两天内向原告信阳某环保建材公司偿还200万元,剩余货款分期于2023年6月、8月前支付完毕,被告信阳某置业公司对以上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最终,一场纠纷在承办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市场繁荣方便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随意性大、内部机制不规范、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弱等问题,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因此而倒闭、破产。在审理中小企业纠纷案件中,调解工作对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本案以调解的形式最终得以圆满结案,这是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成果的体现,在彰显公平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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