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以案释法丨某医美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卫生监督员发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门面房1楼悬挂“某某医美”的美容场所。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医美场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未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询问某某医美场所相关人员,要求出示该场所资质。经查看,某某医美出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20年6月4日;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法人员对某某医美公司依法查处:在三楼无菌物品存放间查见有注明消毒日期的鼻包,手术衣包,手术器械包等;在三楼手术室查见有开启的碘伏酒精和未毁形的注射器,手术室内医疗废物垃圾桶和利器盒内见有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在该公司三楼治疗室和手术室查见有患者的手术记录单、美容门诊病历、拆线换药登记本等医疗文书病历,执法人员对某某医美公司部分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某某医美下达停止执业卫生监督意见书。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12日,针对某某医美公司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报经卫健委行政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开展调查,首先对公司行政经理孙某做询问调查,孙某表示自己只负责行政后勤,对公司业务方面不了解,但对现场发现的手术记录上的签名医生莫某承认是公司聘请过来的。

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某某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子涵询问确认某某医美公司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莫某询问,确认是某某医美公司聘请的医生,是周某、易某的美容医师,有执业医师资质。2021年1月27日和1月28通过对周某、易某、高某询问,确定是在某某医美公司做美容,费用情况,经多方调查,确认违法所得3万元。2021年1月27日和1月28,通过对护士进行询问调查,均对信阳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医美手术的违法事实给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的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人民币及药品器械;并处27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体认定准确,证据比较充分,文书制作规范。

.主体认定准确。该案无证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属于信阳市浉河区卫生健康委法定管辖范围,卫生监督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信阳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许可证》,被处罚主体认定为信阳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准确。

.违法事实清楚。信阳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多方调查取证及询问关人员,提取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拍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据充分有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印证了违法事实。

3.处罚程序合法,法律运用准确,本案严格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法制审核、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结案等程序进行,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本案的违法事实定性准确。

4.法律运用准确。本案的违法事实定性准确,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手术人证、物证俱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无证行医有明确处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运用准确。

【典型意义】

1.准确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大对无证执业的打击力度。

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的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与之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无证执业的处罚力度更大。

因本案是适用新修订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罚第一案,处罚额较大,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抵触,但是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沟通,在处罚过程对信阳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直接涉案人员和出资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进行普法教育,将行政处罚和普法结合起来,真正提升打击无证执业的实效。

2.采取多种证据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信阳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的物证和当事人陈述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通过无证处方单记载的做美容的顾客,通过询问在信阳某某美容公司顾客的证人证言来确定该公司的违法所得,并根据信阳某某美容公司的经营情况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给于行政处罚。

3.关于证据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实际工作中要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所要求的七天内完成整个行政处罚程序是很难的,最好还是在证据保存的时限内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先行处理,然后再按程序要求完成行政处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只要求七天内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并没有规定处理决定的内容,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故本案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该物品给予没收。

全站搜索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