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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信阳市某剧本娱乐场所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显著提示案

发布时间:2024-02-26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信阳市某剧本娱乐场所,在向店员王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王某的见证下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上架的剧本中有《酒大奇迹》和《瘆》2个剧本,其剧本含有饮酒、迷信、暴力及对未成年人实施整容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均未以显著方式作出适龄等相应提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对上述剧本以显著方式作出适龄提示,并对现场检查等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信阳市某剧本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剧本《酒大奇迹》和《瘆》中包含有饮酒、迷信、凶杀暴力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变性、整容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适龄等提示,其行为属于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关于违法所得,该场所在经营中未使用2个剧本开展活动并收取相关费用,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11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信阳市某剧本娱乐场所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剧本娱乐场所传播的图书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尚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剧本娱乐场所使用的剧本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作出适龄等提示。本案是信阳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理的第一起剧本娱乐场所行政处罚案件,表明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彰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温情执法和人文关怀,有效发挥了警示教育功能,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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