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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4-02-26

【案情简介】

2024年01月19日 09时5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交通综合执法岗亭前方3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对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某通过花小猪司机端APP网上接单,搭载了1名乘客,订单显示,乘客从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对面去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路4号信阳汽车站,订单已生成,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方。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张某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张某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后乘客取消了该订单,费用未生成。因该车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

该案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证齐全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但是,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网约车司机处于“人车无证”的状态。本案中张某没有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正是当前网约车市场违法经营的典型案例。网约车司机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网约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给道路安全埋下安全隐患。

因此,本案给广大网约车司机敲响了警钟,从业人员在享受新兴行业红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规则,把安全责任牢记心间,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正式营运,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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