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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六)某劳务公司诉胡某、某科技开发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3-21

基本案情

原告某劳务公司承包被告胡某、某科技开发公司厂房内外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13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完成的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并签订工程协议书。后因被告胡某个人原因无法按协议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涉案工程停工,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结算,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共计121.264万元,被告胡某签字确认。此后,两被告陆续支付原告30万元,剩余工程款91.264万元始终末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诉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庭上原告诉称被告既已在工程单上签字,即表示对该工程认可,就应按事先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工程停工是因被告未能按约定以进度支付工程款所致,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则主张工程款要以实际结算,且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提出质疑。

裁判结果

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多次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劝导,释明案件情况,呼吁双方直面问题,舒缓双方僵持关系,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双方就欠款达成初步意见。于是,承办法官再次尝试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对于欠款金额及还款方式进行讨论及确认,在商讨中双方均进行了一定的让步。眼见案件即将调解成功,原被告却因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不欢而散。见此情况,法官不肯轻言放弃,之后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双方耐心劝说、细致协调。

最终经过核算,原被告将所欠工程款协商至55万元,约定期限内分三次还清,任一期逾期不付原告可就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承担诉讼费6463元、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充满活力的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信阳法院始终以“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为指引,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帮助企业寻找到诉讼中的“最优解”,为营商环境优化贡献司法力量。

本案中,承办法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通过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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