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中小投资者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1-07-22

   

恒翔公司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安某、汪某分别担任恒翔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法人期间,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邱某某、万某某等25名工人工资人民币6万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安某、汪某支付了邱某某、万某某等25名被害人的工资,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二、处理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恒翔公司、被告人安某、汪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恒翔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安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最富活力、最具潜力、最有创造力的重要力量,是繁荣城乡经济的有力支撑,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创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成为近年来经济发展领域的亮点,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应尽的责任,保护企业工人的合法去权益,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进行处理。 

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刑法,经过几年的打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该类犯罪还时有发生。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被告人如果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却回避矛盾,导致大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是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从追缴欠薪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单位单处罚金,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是适当的,实现了惩治犯罪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双重社会效果。 

本案也对其他企业提出警醒:企业应配套人事、财务部门,建立规章制度,准确计算劳动者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需牢固树立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治意识,建立必要的劳动报酬备用金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确因经营不善导致劳动报酬不能及时、足额发放时,必须主动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协商解决,切不可逃避法律责任。 


全站搜索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