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信司罚决字〔2021〕第02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信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司 罚决字〔2021〕第02号

 

当事人名称: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住所(地址):淮滨县xxx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对xxx投诉x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要求退还除诉讼费以外的费用立案调查。经调查,xxx于2019年8月22日违规代理xxx丈夫xxx一案,并先后私自收取108万元的高额费用,给xxx造成了严重损失。经xxx多次催要,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xxx退还了xxx48万元;2020年12月4日,经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调,xxx与xxx签订了退款协议,至2020年12月17日,xxx分4次退还了xxx53万元,共计退还101万元,剩下的7万元经双方协商作为xxx的律师代理费,此费用为其违法所得。2020年11月28日,该所与xxx解除了聘用关系。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委托协议;3.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流水及相关单据;4.退款交易凭证;5、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根据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所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账号:1720111000014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司法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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