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信司罚决字〔2021〕第03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信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司 罚决字〔2021〕第03号

 

当事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址):淮滨县xxx

本机关于2020年 12 月7日对xxx投诉当事人负责的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xxx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要求退还除诉讼费以外的费用立案调查。经调查,xxx于2019年8月22日违规代理xxx丈夫xxx一案,并先后私自收取108万元的高额费用,给xxx造成了严重损失。经xxx多次催要,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xxx退还了xxx48万元;2020年12月4日,经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调,xxx与xxx签订了退款协议,至2020年12月17日,xxx分4次退还了xxx53万元,共计退还101万元,剩下的7万元经双方协商作为xxx的律师代理费,此费用为其违法所得。2020年11月28日,该所与xxx解除了聘用关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委托协议;3.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流水及相关单据;4.退款交易凭证;5、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根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当事人作为该所的负责人,视为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司法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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