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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列表
姓名:
尹燕翔
标题:
投诉信阳律师刘延章
日期:
2022-06-24
来信内容:
信阳市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章违法担任我和冯跃忠股权纠纷仲裁案冯跃忠的代理人,给我造成严重损失,特向贵局投诉。 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文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刘延章本人为信阳仲裁委员会委员,却违法在我与冯跃忠股权纠纷仲裁案中担任冯跃忠的代理人。此案仲裁中,刘延章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沙担任仲裁员,刘延章本人身为仲裁员,同时担任本人原任职仲裁机构办理的仲裁案代理人。其二人的关系,影响该仲裁案的公正裁决。仲裁员在裁决中不写关键结论,致使我与冯跃忠股权纠纷案历经9年,仍未能结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于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于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望贵局查明刘延章的违法行为后,给于刘延章警告、罚款;我与冯跃忠股权纠纷案标的较大,刘延章违法所得代理费数十万上百万,应予没收;刘延章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停止执业。 特此投诉。 投诉人:尹燕翔 联系电话:13903762270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正在调查核实,待调查核实清楚后将及时向您反馈。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日期: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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